本报北京9月1日讯今起正式实施的新《产品质量法》对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者,将从法律上给予严厉的制裁。记者为此采访了北京市技术监督局副局长梁益圃和技术监督执法大队大队长刘平。
按照过去的《产品质量法》,执法部门对造假者的处罚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只能按已售出的假货量作为罚款基数。但由于执法人员难以得到已售假货的帐目,造假者又无一例外地会回答“还没来得及卖”或“只卖出一点”之类的借口,在此情况下执法者只能以没收现场发现的假货了事,而损失极小的造假者必然会换个地点另起炉灶再操造假营生。
新《质量法》对于“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行业标准的产品”,执法部门可按查获的售出或未售出产品货值,处以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冒充合格的产品,按查获产品货值处以50%至3倍的罚款;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按查获的违法产品货值处以2倍以下罚款。
肆意为假货提供服务的仓储、运输者是执法者长期无法触动的一个造假死角,新《产品质量法》增加的第61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产品质量法》禁止销售、生产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除没收全部被查获的违法收入和产品外,还会被处以违法收入50%到3倍的罚款。
人们期待着今天开始的为期一个月的2000北京质量行活动中,谁将成为新质量法的第一个以身试法者。